关于征收我市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007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200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到2008年9月30日结束,依照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劳社统薪字[2007]7号文公布,2006年我市(不含六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366元,六个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本县统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请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此期间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到所辖的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经年度审核后,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县(区)、开发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今年征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继续保留款项缴入专户方式的同时,将推行财税库行联网直接扣缴的方式,凡符合财税库行联网扣缴条件的单位,在联网运作开通后,将通过财税库行直接扣缴的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按财政部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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