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200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时间
(一)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办理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时间。
(二)尚未按规定缴纳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同时缴纳200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依照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劳社字[2008]18 号文公布,2007年我市(不含六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402元。六县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本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市辖城区、开发区按1.5%、市辖县按2%-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07年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一次缴纳,成立不到一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理方式
(一)7月1日—9月30日,在所属地税分局领取征缴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资料。2008年度未安置或安置残疾职工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接收并审核六城区、四开发区的企业报送资料,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地税分局的审核点接收并审核本城区地税分局所属的企业报送资料,同时审核2008年度已经安置残疾职工的情况。凡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按财政部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有关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将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
(二)凡具备财税库行联网扣缴条件的,所属地税分局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传递的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通过财税库行直接扣缴的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专用缴款书作为报账凭据;凡未具备财税库行联网扣缴条件的,企业通过存现金或转账到专用账户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据等资料到所属地税分局开具专用缴款书作为报账凭据。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所需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单位所需资料:《残疾人证》、《身份证》、2008年度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以及2008年度1、6、12月职工工资表(会计凭证),以上均需原件;未安置残疾职工单位所需资料:2008年度1、6、12月职工工资表(会计凭证),以上均需原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